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銷售 (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13條
於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經銷商,其應懸置經銷證於銷售處所之明顯可見處 ,並於出入口標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彩券。

非於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經銷商銷售彩券時,應明示其經銷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