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銷售 (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12條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為之。

前項銷售處所應為固定住所。但銷售傳統型彩券或立即型彩券之經銷商, 經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