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  ( 102 年 01 月 18 日)
第2條
金融服務業違反金融法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分 之下列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應予公布:

一、未依限期補足資本者。

二、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受僱 人職務。

三、停止股東會、董 (理) 事或監察人 (監事) 全部或部分職權。

四、命令停止、禁止、變更、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五、命令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限制其營業範圍或保險新契約額。

六、派員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

七、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八、其他重大裁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