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  ( 102 年 01 月 1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融服務業違反金融法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分 之下列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應予公布:

一、未依限期補足資本者。

二、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受僱 人職務。

三、停止股東會、董 (理) 事或監察人 (監事) 全部或部分職權。

四、命令停止、禁止、變更、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五、命令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限制其營業範圍或保險新契約額。

六、派員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

七、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八、其他重大裁罰措施。

第3條
本會依前條公布重大裁罰措施之內容,應包括裁罰時間、受裁罰之對象、 裁罰之法令依據、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第4條
本會依第二條應公布之重大裁罰措施,應於處分書發文日當日公布於本會 網站。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處分書發文日之次一營業日公布。

第5條
本會依第二條所公布之重大裁罰措施,如經本會變更其內容,應依第三條 及前條規定公布之。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