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4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不計 入攜帶外幣之額度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