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 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

第3條
違反前條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其人民幣,移請海關依本條例第九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沒入之。

第4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不計 入攜帶外幣之額度內。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