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受益人會議及信託監察人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47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 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 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