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1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 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