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及私募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15條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 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 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前項投資說明書之應行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