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及私募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11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章第七 節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 ,從其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