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帳戶之開設及管理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9條
集中保管機構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包括發行人帳簿、票券商帳簿及清算交 割銀行帳簿。

前項發行人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如有承銷商及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三、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利率、發行金額、發行日期及到期日。

四、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票券商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 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三、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四、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算交割銀行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清算交割銀行之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 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三、投資人名稱與其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 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四、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五、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