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帳戶之開設及管理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8條
參加人向集中保管機構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或劃撥帳戶,應檢具開戶申 請書、印鑑及相關書件。

第9條
集中保管機構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包括發行人帳簿、票券商帳簿及清算交 割銀行帳簿。

前項發行人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如有承銷商及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三、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利率、發行金額、發行日期及到期日。

四、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票券商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 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三、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四、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算交割銀行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清算交割銀行之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 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三、投資人名稱與其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 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四、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五、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10條
投資人向清算交割銀行申請開設劃撥帳戶,應檢具開戶申請書、印鑑或簽 名式樣及相關書件。

前項劃撥帳戶之開設,清算交割銀行應與投資人簽訂契約,並發給短期票 券存摺。

前項契約,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商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訂定範本,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1條
清算交割銀行應設置投資人帳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投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 一編號、住所或居所、表明為免稅單位之註記。

二、自有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 部位。

三、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四、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12條
參加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集中保管機構得註銷其帳戶或停止其帳戶之使 用:

一、喪失參加人之身分者。

二、有清算或解散之情事者。

三、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者。

第13條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前,提供帳簿供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核 對。

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對前項帳簿有疑義時,應即與集中保管機構共同查 明原因,如有錯誤,應由集中保管機構更正之。

第14條
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 少保存五年。

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