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發行登錄送存及領回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7條
票券商承銷及首次買入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並 由送存之票券商負真偽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