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發行登錄送存及領回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5條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委託票券商將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送交 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錄;其內容及作業要點,由集中保管機構會商票 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定之,並分別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前項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應由受委託之票券商負真偽之責。

銀行發行登記形式可轉讓定期存單,得自行將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送交集 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錄。

第16條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與受委託之票券商簽訂契約;其內容應 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三、如有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四、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

五、發行金額。

六、發行日期。

七、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

八、到期日。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契約,票券商應自簽訂契約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第17條
票券商承銷及首次買入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並 由送存之票券商負真偽之責。

第18條
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除逾票載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 ,且已繳納稅款者外,持有人不得領回。

前項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領回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

第19條
集中保管機構登錄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逾發行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 且已繳納稅款者,集中保管機構得依持有人之申請,發給該登記形式短期 票券債權證明書。

前項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申請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

第一項債權證明書,由集中保管機構會商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訂定範本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