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發行登錄送存及領回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6條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與受委託之票券商簽訂契約;其內容應 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三、如有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四、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

五、發行金額。

六、發行日期。

七、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

八、到期日。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契約,票券商應自簽訂契約日起,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