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帳戶之開設及管理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4條
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 少保存五年。

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