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資金融通辦法  ( 90 年 06 月 26 日)
第7條
農業行庫對農會、漁會緊急融通之參貸額度、比率及主辦聯貸行庫,除協 商議定者外,應依其最近六個月收受該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轉存款平 均餘額之比率計算,並以收受轉存款比率最高者為主辦聯貸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