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資金融通辦法  ( 90 年 06 月 26 日)
第6條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得由該農會、漁會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召集收受該農會、漁會轉存款之農業行庫開會研商 (臺灣省農 會申請緊急融通,得報請財政部召集) ,並作成融通決議後向行庫提出申 請,召集機關應洽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派員參加融通會議。

農業行庫辦理前項緊急融通後,應即陳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其融通 金額有超過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需專案處理者,應由貸款行 庫或主辦聯貸行庫報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