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資金融通辦法  ( 90 年 06 月 26 日)
第4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上所需一般性週轉資金,得由該農會、漁會 向收受轉存款之農業行庫申請融通,融通最高額度,不得超逾銀行法有關 規定,並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辦理融通之相關作業規範,由農業行庫共同訂定,並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