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  ( 91 年 09 月 24 日)
第4條
特殊目的公司對特定人進行資產基礎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書應記 載下列事項:

一、各種類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發行金額、票面利率、 受償順位及期間。

二、創始機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股東、服務機構、備位服務 機構、監督機構等相關參與機構之概況及應辦理事項:至少應包括機 構簡介、營運概況、最近信用評等結果、義務及責任。

三、受讓資產狀況: (一) 受讓資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受讓時 期。 (二) 受讓資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

四、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一) 受讓資產管理方法。 (二) 受讓資產處分方法。 (三) 服務機構受委任或受託事項。

五、為經營金融資產證券化計畫業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說明: (一) 借入款項之目的及對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利之影響。 (二) 借入款項總額。 (三) 借入款項分配使用情形。 (四) 借入款項使用控管方式。 (五) 借入款項之利息計算。 (六) 費用負擔之預計。 (七) 費用支付方式。 (八) 費用不足支付之處理方式。

六、資產基礎證券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 (一) 信用評等之機構。 (二) 信用評等之結果及其說明。 (三) 信用增強之機構。 (四) 信用增強之方式。

七、依本條例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應揭露事項: (一) 資產基礎證券與創始機構之存款或其他負債無關,亦不受中央存款 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 特殊目的公司不保證受讓資產之價值。 (三)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四) 受讓資產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之重要事項。

八、寄發財務報告之期限及內容。

九、資產基礎證券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