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規範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89條
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不適用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及背書責任,如公司或資產基礎 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