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規範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88條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借入款項。

前項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 息或其他收益為限,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