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規範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85條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將所受讓之 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