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66條
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特殊目的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