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16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 ,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