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15條
違反本條例或依本條例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 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條例或相關稅法另有處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者外,處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