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1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為書面通知。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八、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