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 會議。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 類受益人會議。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 行使其權利。

八、違反第八十七條規定。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