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總則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 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 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