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總則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1條
本準則依票券金融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 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 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3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 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

第4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票券金融公司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屬公開發行票 券金融公司,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 年報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票券金融公司揭露年 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 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第5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公司及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者,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 話。

四、已辦理信用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六、票券金融公司網址。

第6條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票券金融公司印鑑。

二、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7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票券金融公司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 計畫執行情形。

五、營運概況。

六、財務概況。

七、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八、特別記載事項。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 業務概況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