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8條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 許可: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五、子公司事業類別、名稱及持股比例。

六、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

七、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八、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應具備之書件及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對債 權人與客戶權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九、發起設立者,發起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第九款之規定,於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