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7條
前條所定之同一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由對 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表申請,並應共同設立。

非屬同一關係人,各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應由投資總額最高者申請設立金融 控股公司。

前項投資總額有二人以上相同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由其中一人申請設 立金融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