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6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 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前項所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未同時持有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二 業別以上之股份或資本額,或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 資產總額未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得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前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