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5條
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 股份或資本額時,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 分之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或資本 額。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或資本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