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轉換及分割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35條
分割後受讓業務之公司,除被分割業務所生之債務與分割前公司之債務為 可分者外,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受讓業務出資之財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但其連帶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算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