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轉換及分割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29條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應以百分之百之股份轉換之。

前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為上市 (櫃) 公司者,於股份轉換基 準日終止上市 (櫃) ,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 (櫃) 。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其董事、監察人應依第 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

依本法規定轉換完成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 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 關公開發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