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20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會議紀錄、 清償債務計畫、子公司或投資事業之處分期限及處理計畫,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依公司法進行清算。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特別清算時,法院為監督該公司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 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 職務。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清算後,非經清償全部債務,不得以任何名義退還股本 或分配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