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 他法律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之銀行,依本法規定辦理轉換或分割時,準用公司法股份有 限公司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