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19條
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 公司或證券子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調整 後淨值為負數,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 無重大不利影響者,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一、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概括承受者 。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其有表決權股份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由金融機構轉換設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