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17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已充 任者,當然解任。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或各子公司間負責人之 兼任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 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該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交易 對象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