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14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之事項擬予 變更者,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