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13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 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