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總則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1條
本準則依銀行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銀行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融業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 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 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3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 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

第4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銀行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屬公開發行銀行,應於 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 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銀行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 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第5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行及國內外分支機構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銀行者,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已辦理信用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六、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 方式。

七、銀行網址。

第6條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印鑑。

二、銀行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7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銀行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金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 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 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營運概況。

六、財務概況。

七、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八、特別記載事項。

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 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