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10 月 24 日)
第2條
本辦法稱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係指向金融機構、金融相關 事業蒐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並處理各類信用資料,依法提供予金融機 構、當事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查詢運用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