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86 年 08 月 15 日)
第5條
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資格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 文件,報經直轄市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經發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 虛偽不實,致資格不符第三條規定或有第四條規定情事者,或於充任後發 生第四條規定情事者,應由漁會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