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選務規劃作業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24條
信用合作社之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通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 府,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並應報請派員指導監督。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七日前將選舉時間、 地點、應選名額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選舉人。社員代表選舉並應於各 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