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選務規劃作業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21條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分別推選理事、監事至少五人組 成資格審查委員會,應不分專業或一般資格之候選人,按其登記順序審查 資格,並確定是否具專業資格,且該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資格審查委員如其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 者為候選人,應於審查該候選人資格時自行迴避。

信用合作社應將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候選人,其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准限 期申請複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