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選務規劃作業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20條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一 個月前將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 日期,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於當地發行之報 紙刊登至少三日。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或經資格審查結果,其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半數或理事 、監事候選人數各未達三人時,應依前項規定重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 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

依前項規定登記之候選人,其各項候選資格條件年限之計算與已登記候選 人同。

同一社員不得同時登記為理事及監事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