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選務規劃作業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16條
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 (包括發票、唱 票、記票) 及監選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事及監事時,應由社員 (代表) 大會就出席社員 (代表) 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辦理有 關投票選舉事宜。選舉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時,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派員擔任監選人。

各項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擔任選務及監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