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8 月 27 日)
第3條
非屬公司組織型態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 之範圍。

前項負責人之範圍,在銀行應包括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總經理 (局長) 、副總經理 (副局長、協理) 、經理、副經理。在農會信用部或 漁會信用部應包括農會或漁會之總幹事、信用部 (分部) 主任;理事、監 事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為負責人。